12. 甲服務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為該局採購業務之主要負責人,因欠營造商乙數十萬元未還,乙向甲表示,如甲將其負責之某招標工程底價告知,即免除其債務,當時甲雖未明白表示同意,但內心已默許,其後於開標前將招標底價洩漏給乙,乙也免除甲之債務。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B)乙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之行賄罪
(C)甲將招標底價洩漏給乙,另成立刑法第132條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D)甲之收受不正利益罪與乙之行賄罪,為對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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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1), B(98), C(215), D(155), E(0) #1283390

詳解 (共 10 筆)

#1550086

第一項 (要求 期約 收受在先)(還沒有違背職務)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預備犯的概念??)

第二項  收賄 + 違背職務                      >>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  (既遂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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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753
甲乃洩漏底價後方收受免除債務之利益,故無122條1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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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212
122條第2項收受不正利益因而違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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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774
A...122II因而為違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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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473
刑法122:1項- 要求、期約、收受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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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976
共同正犯:二人以上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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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9011
第 121 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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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3992

(A)甲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X;第1項重點在期約,甲在事先未明白表示同意,故不成立此項罪名)
(B)乙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之行賄罪(O)
(C)甲將招標底價洩漏給乙,另成立刑法第132條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O)
(D)甲之收受不正利益罪與乙之行賄罪,為對向犯(O)

刑法 第 122 條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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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1125
(A)甲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之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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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2927
(A)甲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之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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