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甲服務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為該局採購業務之主要負責人,因欠營造商乙數十萬元未還,乙向甲表示,如甲將其負責之某招標工程底價告知,即免除其債務,當時甲雖未明白表示同意,但內心已默許,其後於開標前將招標底價洩漏給乙,乙也免除甲之債務。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B)乙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之行賄罪
(C)甲將招標底價洩漏給乙,另成立刑法第132條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D)甲之收受不正利益罪與乙之行賄罪,為對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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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 B(21), C(83), D(31), E(0) #1514052
統計: A(244), B(21), C(83), D(31), E(0) #1514052
詳解 (共 5 筆)
#2340207
(A)甲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賄賂罪(免除債務以金錢可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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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6184
免除債務仍屬於不正利益的範疇。
本題乙於收受賄絡後,進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洩露底價),故應成立刑法122條2項->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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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7037
期約後,真的違背職務洩漏底價➡️成立122第2項
A122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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