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警察甲執行交通稽查勤務,查獲違規駕駛人乙無照駕駛機車,擬開單舉發,因乙再三求情,而將違規事由記載為未戴安全帽。甲在罰單上記載未戴安全帽之行為,可能成立何罪?
(A)刑法第213條公務員不實登載罪
(B)刑法第211條變造公文書罪
(C)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之公文書罪
(D)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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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0), B(7), C(8), D(21), E(0) #1514053

詳解 (共 1 筆)

#6459791

刑法第213條的構成要件,主要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公務員主觀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並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二是登載之內容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刑法214條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指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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