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刑法》第 185 條之 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者,處……」,其中有關「肇事」,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違反下列何項憲法原則?
(A)明確性原則
(B)罪刑相當原則
(C)罪刑法定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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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6), B(123), C(43), D(21), E(0) #2647527

詳解 (共 4 筆)

#5005884

釋字777號解釋與肇事逃逸罪的修法 一起讀判決

新法將「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不管有沒有故意過失,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就不能離開現場,還是要留下來跟傷者或警察表明身分,通知警察處理、協助就醫、對現場做必要處置。立法者還是認為,不管肇事原因為何,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發生車禍,就要留下來處理

但新法又規定如果逃逸的駕駛人對車禍的發生,沒有過失時,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這個部分就交給法院個案處理。因為法條用語的變更,「肇事逃逸罪」也許應該改為「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新法區分「致人傷害」、「致人於死或重傷」兩種情形,法定刑分別是「致人傷害而逃逸」 6月以上5年以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 1年以上7年以下。換言之,在被害人受到死亡或重傷以外「傷害」的情形,法定刑所有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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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290

新法的修正

所以,原本的條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要修正的地方有兩個。

第一,「肇事」不符合明確性原則

原本大法官是說,「肇事」這個用語有沒有包含到無過失的駕駛人這件事情不明確。這是大法官留給立法者決定的空間,大法官只說原本的規定看不出來,並沒有說包含到無過失駕駛,就違反罪刑相當、比例原則。

但因為這個部分(對車禍無過失的逃逸行為)立即違憲而失效,在777號解釋出爐後,許多法院對無過失駕駛的逃逸行為,都判決無罪。

新法將「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不管有沒有故意過失,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就不能離開現場,還是要留下來跟傷者或警察表明身分,通知警察處理、協助就醫、對現場做必要處置。立法者還是認為,不管肇事原因為何,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發生車禍,就要留下來處理。

但新法又規定如果逃逸的駕駛人對車禍的發生,沒有過失時,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這個部分就交給法院個案處理。因為法條用語的變更,「肇事逃逸罪」也許應該改為「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第二,關於刑度部分

原本大法官說,在情節輕微的情況下,如果不能易科罰金,顯然過苛。

新法區分「致人傷害」、「致人於死或重傷」兩種情形,法定刑分別是「致人傷害而逃逸」 6月以上5年以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 1年以上7年以下。

換言之,在被害人受到死亡或重傷以外「傷害」的情形,法定刑所有調降。

「重傷」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2項,是指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像是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一肢以上或生殖機能,都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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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1780
大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對於「肇事」規範了...
(共 7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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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1693

補充:

刑法185-4因J777有修法,以下為修正法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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