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不包含哪一項:
(A)校務發展計畫
(B)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C)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D)班級公布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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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5), C(12), D(3291), E(0) #1625890
統計: A(13), B(5), C(12), D(3291), E(0) #1625890
詳解 (共 1 筆)
#2471960
所謂校務重大事項
應含括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劃(學校的教育願景)
● 學校應擬訂校務發展之短、中、長期之軟硬體計畫與標竿。(含全校之課程方案與課程結構)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 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 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設置要點
● 學生申訴處理要點
●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要點
●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 學生選修課程選修辦法
● 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 課後活動實施要點
● 加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擬訂校園安全計畫及導護工作實施計畫)
● 「學校日」活動實施計畫
● 教科用書評選及採用辦法
● 預算編列及執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 其他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裁決之事項
● 教師授課時數問題
● 教師聘約內容
● 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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