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不包含哪一項:
(A)校務發展計畫
(B)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C)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D)班級公布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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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5), C(12), D(3291), E(0) #1625890

詳解 (共 1 筆)

#2471960

所謂校務重大事項

應含括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劃(學校的教育願景)

 ● 學校應擬訂校務發展之短、中、長期之軟硬體計畫與標竿。(含全校之課程方案與課程結構)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 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 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設置要點

 ● 學生申訴處理要點

 ●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要點

 ●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 學生選修課程選修辦法

 ● 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 課後活動實施要點

 ● 加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擬訂校園安全計畫及導護工作實施計畫)

 ● 「學校日」活動實施計畫

 ● 教科用書評選及採用辦法

 ● 預算編列及執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 其他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裁決之事項

 ● 教師授課時數問題

 ● 教師聘約內容

 ● 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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