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號對公務懲戒機關及其程序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懲戒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
(B)懲戒案件之審議應本正當法律程序
(C)應設上訴救濟制度,否則即與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有違
(D)應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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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8), B(57), C(1098), D(615), E(2) #133823

詳解 (共 6 筆)

#382500
(C)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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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014
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
白話文
不能說因為他沒有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就說他與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有所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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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43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組織、名稱與懲戒程序,併予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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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438
審級制不在憲法保留,由立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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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203
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
(共 3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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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648
救濟制度由立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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