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有下列哪些事
項者,應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A.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 B.所提供之說明文
件未依規定記載 C.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者 D.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A)僅 ABC
(B)僅 BCD
(C)僅 ABD
(D)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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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82), B(179), C(93), D(878), E(0) #2817974
統計: A(3582), B(179), C(93), D(878), E(0) #2817974
詳解 (共 8 筆)
#5642114
處新台幣30萬~150萬罰鍰-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38 條 (違反營運資訊揭露之處罰)
1.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
2.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
3.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者
處新台幣15萬~75萬罰鍰-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38 條 (違反營運資訊揭露之處罰)
1.未依限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者
處新台幣50萬~250萬罰鍰-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34 條 (違反財務業務檢查之處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中華郵政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2.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3.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4.屆期不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處新台幣50萬~250萬罰鍰
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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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4420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38條第1項: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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