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藥師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應廢止藥師證書
(B)藥師受懲戒處分者,得廢止藥師證書
(C)藥師受廢止藥師證書處分時,其兼領有藥劑生證書者,得保有藥劑生證書,不受廢止藥師 證書處分影響
(D)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應廢止藥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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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232), C(5357), D(36), E(0) #1155294
統計: A(94), B(232), C(5357), D(36), E(0) #1155294
詳解 (共 5 筆)
#1383997
藥師法
第 15 條 藥師受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廢止藥師證書處分時,其兼領有藥劑生證書者,一併廢止其藥劑生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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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560
樓上是藥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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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7623
藥師法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藥師;其已充藥師者,撤銷或廢止其藥師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依本法受廢止證書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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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290
藥師法第 21-1 條
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藥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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