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有關藥師執業之規定,下述何者錯誤?
(A)須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
(B)公職藥師得利用公餘,夜間至居家附近診所兼任調劑藥師
(C)須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
(D)須依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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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5880), C(36), D(5), E(0) #1155296
統計: A(12), B(5880), C(36), D(5), E(0) #1155296
詳解 (共 4 筆)
#2322950
(A)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執照 (地方非中央)
(B)藥師法第11條: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C)須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 (不然無法執業)
(D)須依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規定辦理 (更新條件:6年120點) *可以從頭貼中的設定關掉自動販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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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9726
【重要公告】
一、依據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C號(函)公告,104年12月30日起藥師納入「醫事 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原訂每六年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150點 下修為120點;「歇業」重新執登需檢附學分,從一個月上修為滿2年; 更新執照申請期間上修為6個月內。
【衛生福利部 令】
民國105年3月8日-衛部醫字第1051660916號廢止「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二、民國106年1月1日起六年換照積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感染管制課程至少一堂。 (2)性別議程課程至少一堂。 (3)專業品質或倫理或相關法規,以上(1)~(3)三項合計至少12點, 至多24點。(佔10~20%) (4)專業課程至少96點,至多108點。(佔80~90%) ※面授課程50分鐘為1積點。面授不限制積點,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藥學雜誌這二項最高可各占60積點(超過60點,以60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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