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外國技藝表演業,在我國境內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 30 日者,應於何時報繳營業稅?
(A)次月 15 日
(B)演出結束後15 日內
(C)演出結束後 30 日內
(D)與下一演出地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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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713), C(56), D(7), E(0) #406000
統計: A(50), B(713), C(56), D(7), E(0) #406000
詳解 (共 2 筆)
#699160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7條規定。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
1、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十五日內報繳。
2、外國技藝表演業,須在前項應行報繳營業稅之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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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304
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稅申報
§36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銷售勞務:買受人次月15日內
外國國際運輸:代理人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15日內
§36-1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銷售教育、研究、實驗勞務:買受人免徵
§37 外國技藝表演:同地演出不超過30日,於演出結束後15日內
期限屆滿前離境者,於離境前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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