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以供出租,其地價稅稅率為:
(A)免徵
(B)千分之二
(C)千分之六
(D)千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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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6), C(256), D(48), E(0) #406007

詳解 (共 1 筆)

#959806
土地稅法§19: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 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 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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