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多久期間內查明退還?
(A)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一年內
(B)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
(C)納稅義務人申請退稅之日起一個月
(D)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之日起五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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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593), C(26), D(55), E(0) #406012

詳解 (共 1 筆)

#737954
第二十八條 (退稅 )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 說明:注意!日期的起算不同。徵收期間是繳納期間之翌日起,而退稅及核課期間為繳納之日起算。第一項是自己的錯,所以退稅期間為5年;而第二項是政府的錯,退稅期間沒有5年的規定,且一旦發現錯誤須於2年內退還。

B 16 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申請退還,其申請期限為:(94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自繳納之日起三年內提出 (B)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C)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三年內提出 (D)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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