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 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此係何種解釋?
(A)行政解釋
(B)立法解釋
(C)司法解釋
(D)學說解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0), B(7743), C(564), D(101), E(0) #137193

詳解 (共 1 筆)

#1344768

法律的解釋:

一、立法解釋(立法院):立法機關直接在又稱法律解釋,規定的清楚明白。是立法機關根據立法原意,對法律規範具體條文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所作的說明。作出法律解釋的目的是為了更準確地理解和適用法律。

 

二、司法解釋(司法院):

1、法官之審判解釋:法官在判案時,對模糊的法律,法官要自己就法條規定裁定、解讀,但只適用於此案。法官適用法律時加以闡明的解釋。

2、大法官會議解釋:

聲請大法官解釋有二種情形:(1)聲請解釋憲法(2)聲請統一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聲請統一解釋,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

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

出聲請。

3)認為法院所作的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 定終局裁判,在適用同一項

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的見解有所不同。例如:審理民、刑訴訟的普通法院,與審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就是不同審判系統的法院,在兩者間的法律見解不同的情形下,才可以聲請統一解釋。針對同一審判系統的法院間,例如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間,或者是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間的見解歧異,就不能聲請統一解釋。

4)應在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統一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三、行政解釋(行政機關):法律機關規定不明確,行政機關可以自行解釋。

 

四、法律規定太窄 擴張解釋:如,例如法律上所謂國家領土,由字面文義來說,只是指國家所有的土地,但由實際上觀察,則應包括領海、領空,故立法例上所規定之領土,乃包括領海、領空,即擴充解釋。

 

五、法律規定太廣 限縮解釋:如,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其中「人民」即不以文義解釋成包括男女兩性,因實際上女子並無服兵役義務(兵役法第一條),而立法原意亦未將女性包括在內,故應限縮「人民」僅指男性。

 

六、法律規定不明確 補充解釋:如,民事特別法。

 

七、比附援引準用 類推適用:

法律的適用:抽象的法律,用在具體的事實上。

1、基本條件:

1)法律明確,沒有爭議。

2)事實清楚。

推定:可以舉反證推翻。

擬制:不可以反證推翻。

 

出處:

http://bingzhichen.pixnet.net/blog/post/16805751-%E6%B3%95%E5%BE%8B%E7%9A%84%E8%A7%A3%E9%87%8B%E3%80%81%E6%B3%95%E5%BE%8B%E7%9A%84%E9%81%A9%E7%94%A8

8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