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照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某種權利產生、得、喪、變更的效果者,稱為:
(A)抗辯權
(B)形成權
(C)絕對權
(D)請求權
統計: A(439), B(5932), C(95), D(941), E(0) #137198
詳解 (共 7 筆)
※形成權
一、意義
以單方之意思表示來變動雙方之間法律關係的權利。
二、特色
(一)通常會搭配除斥期間。
(二)形成權的行使,原則上不可附條件或期限,但有
兩個例外:
1、得他方當事人同意。
2、條件是否成就,由他方當事人決定。
三、重要之形成權
(一)承認權
因單方之意思表示,使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
權利。例如:
1、民法§79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所訂立之
契約,其法定代理人有承認權。
2、民法§118無權處分,其權利人有承認權。
3、民法§170無權代理,其本人有承認權。
(二)終止權
因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經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向將
來失其效力之權利。其特性如下:
1、終止權發生於繼續性契約。
2、為使當事人間已了結之法律關係不再變動,所以向
將來生效,而不具有溯及效力。
3、在繼續性契約有兩種例外可「解除」者:
(1)法律特別規定,如民法§949的解除權。
(2)當事人都尚未給付前。(因為尚無了結之法律關
係)
(三)解除權
因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經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
地失其效力之權利。其特性如下:
1、解除權發生於一時性契約。
2、上開定義是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3968號判例
所採「直接效果說」下的見解,另有學者提出「清算說
」,即解除契約,並非使整個契約溯及失效,如同未訂
立契約般,而係在既存的債之關係下,原定給付義務內
容上的轉變。其重要性為,債之關係同一性不變。
3、僅債權契約有解除之可能,物權契約無解除問題。
(四)撤回權
因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尚未生效的法律行為,阻止其發
生效力之權利。
(五)撤銷權
因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溯及地失
其效力之權利。
整理自最佳解
※形成權
意義---以單方之意思表示來變動雙方之間法律關係的權利。
重要之形成權(一)承認權(二)終止權(三)解除權(四)撤回權(五)撤銷權
請求權:要求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