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須符合那項條件?
(A)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90天
(B)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C)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365天
(D)於二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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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194), C(27), D(20), E(0) #339841
統計: A(69), B(1194), C(27), D(20), E(0) #339841
詳解 (共 2 筆)
#594272
附加說明101.9.27起放寬居住者定義:
1、境內有住所,但居留天數未滿31天為非居住者。
2、境內有住所,居留天數未滿31天,但其生活及經濟中心仍在境內為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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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96
| 第 7 條 |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 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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