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關地方自治的監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自治團體係屬下級行政機關,應全面受中央機關監督
(B)國家對於地方自治事項的監督,僅有適當性的監督;對於非地方自治事項的監督,則包括合法性監督
(C)直轄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者,行政院應即代行處理
(D)地方自治團體如認其自治條例被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係屬違憲,應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始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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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0), C(8), D(116), E(0) #3565352

詳解 (共 1 筆)

#6729820
有關地方自治的監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地方自治團體係屬下級行政機關,應全面受中央機關監督❌
  1. 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下,享有自主、獨立的法人地位,並非中央政府的下級或派出機關。中央對地方的監督關係,是一種「國家監督」而非「行政層級監督」
  2. 因此,中央的監督並非全面性,而是依法、有限度的監督,特別是在自治事項上,以確保地方行為不牴觸國家法令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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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國家對於地方自治事項的監督,僅有適當性的監督;對於非地方自治事項的監督,則包括合法性監督

此敘述的監督類型正好相反。根據《地方制度法》及相關法理,國家對於地方自治團體的監督,依事項性質而有不同:

  • 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其固有權能或經法律授權,得自主決定並執行之事務。對此類事項,中央原則上僅能進行「適法性監督」,意即審查其作為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中央法規。

  • 委辦事項:指中央政府委託地方自治團體辦理的事務。由於其本質仍屬中央權限,因此中央除了可進行「合法性監督」外,亦可進行「合目的性(或稱適當性)監督」,以確保政策執行符合中央的目標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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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直轄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者,行政院應即代行處理❌
  1.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6條規定,地方政府若有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其處理程序有明確規範。
  2. 行政院原則上應先「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若地方政府逾期仍不作為,行政院「得代行處理」。僅在「情況急迫時」,才可「逕予代行處理」
  3. 因此,「應即代行處理」並非常態,而是有條件的例外情況,此選項的敘述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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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地方自治團體如認其自治條例被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係屬違憲,應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始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規定,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 

I.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停止其執行。 

II.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III.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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