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關緩刑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應聲請撤銷,該刑之宣告方失其效力
(B)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亦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若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C)緩刑宣告,得同時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等
(D)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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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2), B(677), C(450), D(950), E(0) #2094578
統計: A(3472), B(677), C(450), D(950), E(0) #2094578
詳解 (共 10 筆)
#4261814
第 76 條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
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
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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