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根據現行《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提供服務的時間滿兩年及在工作表現評核中連續取得兩次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行政任用合同須修改為:
(A)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B) 具不確定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C) 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D) 中期行政任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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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4), D(0), E(0) #2758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