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滿幾歲之成年人,為民法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
(A) 16 歲
(B) 18 歲
(C) 20 歲
(D) 2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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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442), C(2110), D(1), E(0) #1260314
統計: A(16), B(442), C(2110), D(1), E(0) #1260314
詳解 (共 3 筆)
#2389645
參考民法第12.13及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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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0137
補充 : 民法修正
* 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2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 973 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980 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第981條 (刪除)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990條 (刪除)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第 1077 條
1.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2.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3.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4.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5.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 1091 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第 1127 條
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第 1128 條
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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