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甲有 B 牌汽車一輛,於年節前交予住家附近車行為保養,費用共 35,000 元。若甲無法給付保養費用
之價金,則車行老闆可對該車主張何種權利?
(A)抵押權
(B)留置權
(C)質權
(D)典權
統計: A(324), B(2999), C(113), D(47), E(0) #1260321
詳解 (共 5 筆)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有三處共同點:
一、都是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二、都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三、都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對該財產的優先受償權。
不同點:
>>>>>標的物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
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
質權的標的物:
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利;
而留置權的標的物:
僅為動產。
「質權設定」就是「典當」的意思,在智慧財產權方面,就是將智慧財產權「押」給債權人,作為擔保,以借錢或取得相當對價。 「質權設定」之後,智慧財產權人仍是智慧財產權人,但若屆期沒有還錢,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拍賣智慧財產權,以拍賣所得,清償借出去的本金及利息。
典權: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物權。
*民法第 928 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留置權類題:
Q.依民法規定,不動產出租人就租賃物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留於該不動產者,不動產出租人對於 該物,有下列何種權利?
(A)地上權
(B)撤銷權
(C)留置權
(D)所有權
Q.甲經營汽車維修保養廠與T通運公司間有多年的汽車維修保養(營業)關係。數週前,T送修X、Y二車, 其中Y車的數萬元維修材料費全未獲清償。當T要取回X、Y二車時,甲得主張何種權利?
(A)得主張就X、Y二車有留置權
(B)僅得主張就Y車有留置權
(C)得主張就X、Y二車均有抵押權
(D)得主張就X、Y二車有質權 .
*第 932 條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
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Q.關於留置權之敘述,下列何者與民法物權編規定不符合?
(A)債權之發生與該留置物無需有牽連關係
(B)屬於法定之擔保物權
(C)不適用於不動產
(D)不得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