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竊取乙之皮包,被乙發現,甲為防護贓物而對乙施暴,甲之行為構成何罪?
(A)普通搶奪罪
(B)準強盜罪
(C)強盜罪
(D)普通竊盜罪
統計: A(117), B(2128), C(1146), D(80), E(0) #1260326
詳解 (共 7 筆)
31 甲竊取 A 之金鍊,A 發覺後試圖取回,甲為防護金鍊而以腳踢 A,導致 A 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行為成立準強盜罪
(B)甲的行為成立強盜罪之結果加重犯
(C)甲的行為成立強盜罪與傷害罪之結合犯
(D)甲的行為成立強盜罪與傷害罪之數罪併罰
要構成刑法第328條第1項的強盜罪,典型的狀況像是:一個惡煞拿著刀子逼迫他人(強暴脅迫)交出財物,讓別人沒辦法抗拒,再取得財物(取財)。
準強盜罪,則是一個犯了「竊盜」或「搶奪」的人,先取得財物後,再當場對於他人實施「強暴脅迫」的行為。例如:一個小偷在超商內把商品塞進包包(取財),想要偷走東西,在準備離開超商時,被店員發現而被阻擋。此時,小偷為了避免被逮捕,便出手毆打店員(強暴脅迫),趁店員倒地之際逃離現場。
結論:強盜罪是先「強暴脅迫」再「取財」,而準強盜罪正好相反,是先「取財」再「強暴脅迫」。
出處: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614
[補充]
刑法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29條: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
,以強盜論。
第328條 (普通強盜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V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V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