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竊取乙之皮包,被乙發現,甲為防護贓物而對乙施暴,甲之行為構成何罪?
(A)普通搶奪罪
(B)準強盜罪
(C)強盜罪
(D)普通竊盜罪
統計: A(37), B(553), C(270), D(20), E(0) #2274156
詳解 (共 3 筆)
準強盜罪是被擬制的強盜罪。 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此即一般所稱的「準強盜罪」。 由於竊盜犯或搶奪犯是在奪取財物之後,偶發的對人施以強暴脅迫,故又稱為「事後強盜罪」。
透過以上的說明,我們可以發現,強盜罪是先「強暴脅迫」再「取財」,而準強盜罪正好相反,是先「取財」再「強暴脅迫」。
準強盜罪的犯罪成立要件指竊盜或搶奪行為後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任何一種形態且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即成立;所以準強盜罪必須是先犯了竊盜罪或搶奪罪。而法律規定準強盜罪係以強盜論,故觸犯準強盜罪是以刑法第328條論處。因此準強盜罪便是犯該罪的行為看起來接近於強盜罪的行為,但又與強盜罪的構成要件有些許不同,所以冠上「準」字。

刑法第329條的準強盜罪,是犯罪行為結果加重的擬制強盜罪,跟強盜罪之犯意有別,必需要行為人有改變犯意且有強暴脅迫之行為才有適用。
準強盜罪的犯罪成立要件指竊盜或搶奪行為後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任何一種形態且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即成立;所以準強盜罪必須是先犯了竊盜罪(可參照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及不動產者)或搶奪罪(參照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
至於本法條所稱收受贓物後的
防護贓物行為,刑法第329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湮滅罪證乃指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
脫免逮捕,刑訴第88條為逮捕可為行為之解釋,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綜合而言,準強盜罪係以強盜論,故觸犯準強盜罪是以刑法第328條論處。因此準強盜罪便是犯該罪的行為看起來接近於強盜罪的行為,但又與強盜罪的構成要件有些許不同,所以冠上「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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