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在下列何種情形下,不需要製作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送轄區警察分局作為刑事責任參 考?
(A).燒毀供人使用之物,其價值新台幣十萬元以上的火災。
(B).造成人員受傷之火災。
(C).燒毀(半毀)供人使用建築物之火災。
(D).轄區警察分局認有涉及公共危險罪之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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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0), C(1), D(1), E(0) #2543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