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阿美跟阿明未在婚前約定財產制,依現行民法之規定,應以分別財產制為 其夫妻財產制。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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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77), C(0), D(1), E(0) #2817724

詳解 (共 3 筆)

#5253175
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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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3327
民1005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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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款 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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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假定,可推翻)為婚後財產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當作,不可推翻)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消滅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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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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