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隨著網路科技的發達,除了改變人們的溝通方式,網路購物也成為當代普遍且重要的消費模式,因而政府也制訂相關法律加以規範。下列選項中,何者符合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此類交易方式的規定?
(A) 所有商品均應享有猶豫期間
(B) 鑑賞期為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C) 此類交易應歸類為訪問交易
(D) 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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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 B(4602), C(153), D(59), E(0) #1340850
統計: A(258), B(4602), C(153), D(59), E(0) #1340850
詳解 (共 10 筆)
#378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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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交易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故並非所有商品皆享有猶豫期間。此外,消保法並未規定通訊交易契約訂定,應以書面作為生效要件。) |
消保法將透過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方式,消費者與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稱為通訊交易。 通訊交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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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027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
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
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
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
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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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397
請問D是哪裡有錯
因為消保法第18條不是寫應以書面?
第 18 條
因為消保法第18條不是寫應以書面?
第 18 條
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
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
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
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
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五、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經由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前項應提供之資訊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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