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其法源為行政訴訟法
(B)行政法人亦準用之
(C)所稱公務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D)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之求償權時效,最長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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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2348), C(1128), D(1120), E(0) #1552474
統計: A(223), B(2348), C(1128), D(1120), E(0) #1552474
詳解 (共 10 筆)
#2560528
1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下
(1)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2)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3)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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