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公務員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同一行為如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B)須先移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
(C)政務人員無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
(D)罰鍰為新增之懲戒處分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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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8), B(618), C(274), D(387), E(0) #1552479
統計: A(3248), B(618), C(274), D(387), E(0) #1552479
詳解 (共 10 筆)
#2480635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仍得懲戒
政務官之懲戒處分:撤職、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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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4345
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不是罰鍰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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