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事項何者係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地方無執行權?
(A)國稅與地方稅之劃分
(B)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C)行政區劃
(D)警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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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7), B(942), C(369), D(367), E(0) #1552481

詳解 (共 10 筆)

#2784347

第107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108條(中央立法事項)※增修§9~第一項第一款不受限制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相關解釋】釋260號釋307號

第109條(省立法事項)※增修§9~不受限制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省市政。 
  四、省公營事業。 
  五、省合作事業。 
  六、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省財政及省稅。 
  八、省債。 
  九、省銀行。 
  十、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相關解釋】釋277號釋307號

第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縣公營事業。 
  四、縣合作事業。 
  五、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縣財政及縣稅。 
  七、縣債。 
  八、縣銀行。 
  九、縣警衛之實施。 
  十、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相關解釋】釋277號【相關規定】地方制度法§19

第111條(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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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1860
(A)國稅與地方稅之劃分。屬於憲法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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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990
※中央立法並執行:*外交*國防與國防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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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0286
中央愛錢!稅的定法都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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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483
稅是中央立法並專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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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725

憲法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p.s. 分享一下我自己的背法,我只會背第107條,大家可以對照一下下面的108條(委辦),
會發現107條的中央專屬的權限裡面,大多都有「國」這個字或跟「稅」、「金錢(財政、經濟、貿易等)」有關。
偷吃步,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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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7286
國稅與地方稅之劃分係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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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3305
可以請阿摩大把D選項後面之〝憲法3〞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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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3658
原本題目:17. 下列事項何者係由中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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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729

憲法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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