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何者不是意圖犯?
(A)侵占遺失物罪
(B)毀損文書罪
(C)背信罪
(D)擄人勒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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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910), C(171), D(54), E(0) #1552490
統計: A(70), B(910), C(171), D(54), E(0) #1552490
詳解 (共 5 筆)
#2967449
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A)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B)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第342條(背信罪)----- (C)
Ⅰ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7條(擄人勒贖罪)----- (D)
Ⅰ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ⅢⅠ之未遂犯罰之。
Ⅳ預備犯Ⅰ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Ⅴ犯Ⅰ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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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5909
§ 337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 342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346 擄人勒贖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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