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與 A 發生行車糾紛,雙方約定談判,甲駕車載女友前往該地點後,突然有多名不詳人士分持 棍棒敲破自己汽車的後擋風玻璃及砸壞後視鏡,甲見狀急欲駕車向前離開,B 與他人共 4 人站 立車前故意擋住前進之路,唯一前進之道路空間又僅容一台汽車通行,甲驚慌踩油門駕車前進, 致車頭撞擊站立之 B,B 倒地後身體卡住車輪,甲雖猛踩油門亦無法順利前進,遂倒車一小段 距離再踩油門加速前進,碾壓過 B 之身體,導致 B 死亡。甲成立殺人罪,並成立下列何種事由?
(A)正當防衛,行為不罰
(B)緊急避難,行為不罰
(C)防衛過當,減輕刑罰
(D)避難過當,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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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35), C(442), D(671), E(0) #1552493
統計: A(41), B(35), C(442), D(671), E(0) #1552493
詳解 (共 10 筆)
#4498680
B擋甲路—>現在不法侵害(強制罪
B倒地—>侵害已過去(能夠主張正當防衛的時點已過,不得再主張正當防衛,故後續之行為,亦無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之可能)
B被碾過致死—>當下仍存在避難情狀(其他四人仍影響甲之行動自由),又僅能向前通行(不得已),往前撞死B之行為,違反優越利益原則,是以,成立避難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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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4778
6F正確
原本對B為 正當防衛,但後來B被甲撞倒後(已消失現在不法侵害),所以變成避難過難。
原本對B為 正當防衛,但後來B被甲撞倒後(已消失現在不法侵害),所以變成避難過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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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8235
請問為什麼不是不法侵害>>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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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100
得減免,非應減免,這出題老師....
所以是送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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