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人員依法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違者將如何懲戒?
(A) 應予申誡
(B) 應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C) 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D) 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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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93), C(819), D(14), E(0) #444368

詳解 (共 2 筆)

#930270
第 31 條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
    ,應予申誡。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
    務處分。
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
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
明。

第 19 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
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
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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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人員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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