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行政程序法,關於申請閱覽卷宗,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申請
(B)申請理由限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
(C)拒絕申請理由,包括行政決定前之準備作業文件
(D)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之資料,於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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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9), C(36), D(158), E(0) #3122458
統計: A(13), B(29), C(36), D(158), E(0) #3122458
詳解 (共 6 筆)
#6107526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A)(B)
2.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C)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D)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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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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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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