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對於行政執行行為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A)義務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行政執行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C)有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翌日起5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
(D)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係指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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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5), B(1724), C(520), D(187), E(0) #2673700

詳解 (共 4 筆)

#4637974

(A)義務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行政執行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得於行政執行結束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V(B)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18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4&flno=15

強制執行法 第 15 條

(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C)有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翌日起5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

 

 

 

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30日內決定之。




(D)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係指法務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16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9條第2項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係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9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聲明異議)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A)

 

II.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C)

 

III.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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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0018

行政執行法第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A)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C)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B)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6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係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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