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關於行政執行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怠金和罰鍰都是國家對違反行政義務者所為之制裁,怠金之目的在於促使人民未來履行其義務,本質上並非處罰。
(B)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不發生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問題。
(C)指對於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金錢給付義務而不為者,依情節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D)執行機關於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A)怠金和罰鍰都是國家對違反行政義務者所為之制裁,怠金之目的在於促使人民未來履行其義務,本質上並非處罰。
(B)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不發生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問題。
(C)指對於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金錢給付義務而不為者,依情節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D)執行機關於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統計: A(1166), B(208), C(1488), D(321), E(0) #2673705
詳解 (共 3 筆)
(A)怠金和罰鍰都是國家對違反行政義務者所為之制裁,怠金之目的在於促使人民未來履行其義務,本質上並非處罰。
正確
(B)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念金,不發生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問題。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1
行政執行法 第 31 條
I. 經依前條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II.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27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C)指對於依法令令或行政處分,負有金錢給付義務而不為者,依情節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怠金。
1. 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者
或
2. 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0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I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D)執行機關於連續處以念金前,仍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1
行政執行法 第 31 條
I. 經依前條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II.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27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7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書面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得間接強制、直接強制)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