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某直轄市主管之私立中學教師甲的碩士論文經學位核發學校比對確認有抄襲他人著作的情況, 這間中學乃通知甲在教評會召開時對此事陳述意見,不過教評會仍決議將甲解聘且四年內不得 聘任為教師。這項決議並報請該市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甲認為其論文並無抄襲且學校決議過 重,準備依法救濟其權利。請問以下各項有關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雖已在教評會陳述意見,但在主管機關核准前應再次讓甲有陳述意見機會
(B)甲如認其論文並沒有抄襲,不得單獨救濟而應在其解聘爭訟程序中一併提出
(C)甲應該依訴願法將學校教評會決議與主管機關的核准併同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D)甲得就學校解聘決議向民事法院起訴,並對主管機關核准決定依法提起訴願
統計: A(10), B(1), C(20), D(30), E(0) #3447113
詳解 (共 1 筆)
四個選項解析:
(A) ❌「甲雖已在教評會陳述意見,但在主管機關核准前應再次讓甲有陳述意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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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原因:教評會給了陳述機會就足夠,主管機關只是核准並不再重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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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中,若原處分機關已給予當事人陳述機會,核准機關無須再重複程序。
(B) ❌「甲如認其論文並沒有抄襲,不得單獨救濟而應在其解聘爭訟程序中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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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合理對吧?但 陷阱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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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點:此選項說「不得單獨救濟」,但實務上「學位被撤銷(如因抄襲)是另一個獨立處分」,如果教師認為論文並無抄襲,可對學校或學位授予機關(如大學)提出訴願或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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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論文抄襲與解聘有關,兩者是不同處分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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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 → 學位授予學校或教育部處分(撤銷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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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 → 私立學校教評會 + 主管機關核准(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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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這題陷阱是把「論文有無抄襲」當成純粹是解聘程序的一部分,但實務上,對抄襲指控也可以單獨主張與救濟。
(C) ❌「甲應依訴願法將學校教評會決議與主管機關核准併同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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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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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教師解聘的行政處分是來自「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如台北市教育局)」,並不是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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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訴願應向該主管機關的上級機關(如台北市政府),不是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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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得就學校解聘決議向民事法院起訴,並對主管機關核准決定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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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個選項一半似乎提到民事法院會讓人猶豫,但注意兩點:
關鍵在於「並」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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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是行政處分,教師甲有權依法對其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 ✔ 合法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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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私立學校教師與學校之間存在某種「民事契約關係」成分(尤其是非公校教師),學術界與部分實務見解認為可同時依民事訴訟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
因此,D選項不是說只能走民事,而是指出甲可以就「學校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同時也針對「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依法訴願,兩路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