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下列何人不必申報財產?
(A)總統
(B)參謀總長
(C)縣市長
(D)私立學校校長
統計: A(104), B(122), C(12), D(1962), E(0) #1422822
詳解 (共 3 筆)
私立學校校長非公職人員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2 條規定,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 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 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畫重點~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2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
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
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
其範 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