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依民法規定,有關保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保證債務對主債務均有其從屬性, 故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權者,保證人即不得為該主張
(B)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 重者,應減縮至主債務人之程度
(C)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須經保證人同 意,否則不負保證責任
(D)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後,於其清償限度內取得債權人對於 主債務人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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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3), B(537), C(459), D(273), E(0) #609188

詳解 (共 4 筆)

#3566621

民法 第24節 保證

第741條 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第742條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第749條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第755條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http://laws.mywoo.com/2/6/41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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