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依民法規定,有關保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保證債務對主債務均有其從屬
性,故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權者,保證人即不得為該主張
(B)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
人為重者,應減縮至主債務人之程度
(C)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須經保證
人同意,否則不負保證責任
(D)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後,於其清償限度內取得債權人
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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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8), B(502), C(507), D(221), E(0) #2955685
統計: A(3078), B(502), C(507), D(221), E(0) #2955685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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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債務對主債務均有其從屬 性,故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權者,保證人得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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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719
1. 保證:債務人(例如借款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例如銀行)的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
2. 連帶保證:就是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一種保證契約,因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所以當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無須先對主債務人訴追,即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因此,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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