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 ) 老王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下列贈與,那一項不用併入老王遺產課稅?
(A)贈 與兒子現金
(B)贈與孫子土地
(C)贈與太太房屋一棟,但太太已先老王去世
(D)贈與媳婦股票。[遺15-1、財政部89年8月15日台財稅08904557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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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8), C(102), D(22), E(0) #28600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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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當事人死亡的時候,視為死亡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是,如果受贈人跟死亡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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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421
太太也是妻子的另一種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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