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5.警察毆傷被裁決拘留之收容人,應依下列何罪處斷?
(A)第一百二十五條之濫權處罰罪
(B)第一百二十六條之凌虐人犯罪
(C)第一百二十七條之違法行刑罪
(D)第二百七十七條之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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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1232), C(115), D(388), E(0) #268741
統計: A(242), B(1232), C(115), D(388), E(0) #268741
詳解 (共 5 筆)
#1262175
A, 通常濫權處罰罪指的是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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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286
警察凌虐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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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6831
依題目所示,警察是毆傷
刑法第10條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
行為
以我的理解要構成凌虐,有反覆實施的感覺
題目就毆傷而已 怎不成立普通傷害
所以是只要主體(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客體是(人犯)
皆成立126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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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4303
中華民國刑法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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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126條(凌虐人犯罪)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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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127條(違法行刑罪)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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