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4.行為人甲意圖勒贖而擄走被害人乙,並移置乙於其實力支配之下,惟於尚未取得贖款前,甲即因己意而釋放乙。甲之行為應成立下列何種犯罪?
(A)第三百四十七條擄人勒贖罪之既遂犯
(B)第三百四十七條擄人勒贖罪之未遂犯
(C)第三百四十七條擄人勒贖罪之中止犯
(D)第三百四十七條擄人勒贖罪之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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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3), B(60), C(760), D(15), E(0) #268750
統計: A(1093), B(60), C(760), D(15), E(0) #268750
詳解 (共 7 筆)
#903428
行為人之擄人行為一旦完成(已置被害人於其實力支配下),即347既遂,無關行為人是否已達成犯罪目的(ex. 金錢、人質交易或其他要求)。犯罪階段既已達既遂,自無從回復為未遂階段,遑論中止。
ps. 於犯罪終了(被害人被釋放)前參與犯罪者,均仍得成立共犯。
ps. 於犯罪終了(被害人被釋放)前參與犯罪者,均仍得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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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298
347是繼續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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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624
擄人勒贖罪,有勒贖意圖,並擄人將被害人移置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就已經成立本罪,並不以有無勒贖取贖為要件
中止犯的成立要有結果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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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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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405
為何不是(C)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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