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甲以行竊之目的侵入乙之住宅內,尚未著手實行竊取財物之行為,即為乙發覺。甲之行為依實務判例之見解,應依下列何罪處斷?
(A)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未遂罪
(B)第三百二十一條之加重竊盜未遂罪
(C)第三百0六條入侵住宅既遂罪與第三百二十條竊盜未遂罪之數罪併罰
(D)第三百0六條之入侵住宅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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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566), C(166), D(1008), E(0) #268756
統計: A(87), B(566), C(166), D(1008), E(0) #268756
詳解 (共 7 筆)
#373295
加重竊盜罪之著手,以行為人著手於竊盜行為始當之(實務採主客觀混合說)。
某甲侵入乙之住宅後,尚未使乙之財產法益遭受立即之危險,所以不能認為是加重竊盜罪之著手。而甲雖有主觀(行為人之犯意),但未著手,故只能算預備犯,然而竊盜不罰預備犯,即沒有加重竊盜...故只能以306入侵住宅既遂罪處之。
92年台上字第5127號(刑式客觀說之認定)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乃竊盜罪之加重要件,行為人是否構成該條項之犯罪,自應視行為人已否著手實施同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行為而定。又竊盜行為之著手,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開始搜尋財物而定。若行為人僅著手於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加重要件行為,而尚未為竊盜行為之著手者,係屬竊盜之預備行為,尚難以竊盜之未遂犯論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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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5222
尚未著手,無法討論既遂或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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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279
題目已經說是行竊之目的. 所以不能以306入侵住宅罪論吧?
應該是(B) 321加重竊盜罪未遂罪.......
有人可以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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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054
講解很清楚!~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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