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9.甲以行竊之目的侵入乙之住宅內,尚未著手實行竊取財物之行為,即為乙發覺。甲之行為依實務判例之見解,應依下列何罪處斷?
(A)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未遂罪
(B)第三百二十一條之加重竊盜未遂罪
(C)第三百0六條入侵住宅既遂罪與第三百二十條竊盜未遂罪之數罪併罰
(D)第三百0六條之入侵住宅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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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27), C(47), D(265), E(0) #269096

詳解 (共 3 筆)

#5017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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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釐清的是,按實務見解,開始搜尋、物色財務即為竊盜行為之著手不過本題開宗明義表示行為人「尚未著手」,故不必討論。


次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989號判決:「預備行為與未遂犯之區別,以已、未著手於犯罪之實行為標準,所謂著手,即指犯人對於犯罪構成事實開始實行而言,是關於竊盜行為之著手,係以已否開始財物之搜尋為要件。如行為人僅著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加重要件行為,而尚未為竊盜行為之著手者,自不得以該條竊盜罪之未遂犯論科。

故依上述見解,加重竊盜依然以竊盜行為為要件,本案雖然侵入住宅惟「尚未著手」於竊盜行為,故不成立竊盜、亦不成立加重之加重竊盜變體。


如果還是不清楚為什麼不成立竊盜未遂,以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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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立未遂罪,審查階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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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審查階段:法律有明文處罰未遂規定(第1條、第25條II前)且尚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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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觀要件:實現構成要件之決意(本案亦包括不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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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觀要件:須達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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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案之竊盜行為因「尚未著手」而不符合(三、)故,不成立竊盜未遂。僅得論以侵入住宅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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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827
關鍵字:『尚未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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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193
這題超爛的!306構成要件惟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題示甲為了竊取財物而侵入乙之住宅,最好會是306!而且321未遂犯罰之,別逼我罵髒話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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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86615
未解鎖
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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