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關於行政契約之無效,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契約不能成立者,全部
無效
(B)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C)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若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則無效
(D)行政契約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結,當事人仍締結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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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14), C(25), D(14), E(0) #1422913
統計: A(195), B(14), C(25), D(14), E(0) #1422913
詳解 (共 4 筆)
#5834647
(A)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契約不能成立者,全部 無效(X)
→行政程序法第143條: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B)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O)
→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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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若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則無效(O)
→行政程序法第 142條: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D) 行政契約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結,當事人仍締結者,無效(O)
→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由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但書,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之限制來看,契約不得違反現行法規而締結,若仍締結,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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