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關於行政契約之無效,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契約不能成立者,全部 無效  
(B)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C)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若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則無效  
(D)行政契約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結,當事人仍締結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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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14), C(25), D(14), E(0) #1422913

詳解 (共 4 筆)

#1631247
第 143 條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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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785
法規命令: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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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249
第 112 條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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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647

(A)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契約不能成立者,全部 無效(X)
→行政程序法第143條: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B)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O)
→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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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若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則無效(O)  
→行政程序法第 142條: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D) 行政契約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結,當事人仍締結者,無效(O)
→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但書,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之限制來看,契約不得違反現行法規而締結,若仍締結,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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