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9.下列有關瀆職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
(B)收受賄賂罪,不論其受賄出於收受人之自動或被動,均應成立
(C)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頇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
(D)公務員同時向三個人期約賄賂,係一行為觸犯三罪名,應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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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179), C(402), D(1327), E(0) #268773
統計: A(110), B(179), C(402), D(1327), E(0) #268773
詳解 (共 6 筆)
#769604
同時向三個人犯同樣的罪,就考慮法律上將數行為當作一罪的接續犯(=犯意單一、不必然反覆仍反覆、同種法益、時空密接)(如同一天連搶數超商、同星期連竊數屋),或2.三行為觸犯三法益的數罪併罰,怎麼算都不會是選項的"一行為觸犯三罪"之想像競合犯。
另外,現行刑法已刪除連續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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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337
【註:同時向三人賄賂,係為三個犯罪行為,應考慮有無連續犯或數罪併罰之 成立,而非想像競合犯。】
http://police.digitaler.net/pdf/exam/305.pdf (第17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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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396
D錯在哪哪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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