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教育、文化、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限額,以
不超過所得額多少百分比為限?
(A)10%
(B)15%
(C)20%
(D)25%。〈所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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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0), C(17), D(2), E(0) #312194
統計: A(50), B(0), C(17), D(2), E(0) #312194
詳解 (共 2 筆)
#144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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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
綜合所得稅(個人) |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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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
17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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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人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
營利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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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人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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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
捐贈總額<20%綜合所得總額 |
捐贈總額<10%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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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
對國防、勞軍、政府捐贈,不限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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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229
#所得稅法第36條:「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11條第4項(教育、文化、慈善)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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