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被竊,補償請求權不行使,其時效何時 消滅?
(A)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
(B)自請求之日起逾六個月
(C)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五年
(D)自請求之日起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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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6), B(375), C(232), D(222), E(0) #2712823

詳解 (共 4 筆)

#4761508

郵政法 → 記法:一年有 365 

第 33 條(退還補償金)

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通知受領補償者,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第 34 條(補償請求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 35 條(兌領補償金請求權)

補償金確定後,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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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5805

補償請求權--6個月

補償金請求權--5年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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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8101
第 33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第 34 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 35 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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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8998
郵政法第34條 (補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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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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