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7.十七歲之少女甲與十五歲之少男乙,均未結婚,因兩情相悅而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犯罪,乙不犯罪,但頇告訴乃論
(B)乙犯罪,甲不犯罪,但頇告訴乃論
(C)甲、乙二人均犯罪,但均頇告訴乃論
(D)甲、乙二人均不犯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50), B(99), C(650), D(177), E(0) #268791

詳解 (共 9 筆)

#806293
首先,會犯227的只有甲,因為對乙來說,甲不在14至16歲,非行為客體。
第二,甲未滿18,依229-1,乙需告訴乃論。
第三,甲未滿18,依227-1,應減免。
結論:乙無罪但告乃,甲227且應減免。
80
0
#802117
跟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性交,無論答應與否  皆有罪
但對方若十六到十八歲,且自願的話  無罪

所以甲女有罪  乙男沒事
但甲女又未達十八歲,不具完全刑事責任
所以屬告訴乃論
48
0
#1104033
未滿16歲之男女由於身心未臻成熟故法律特別保護
未滿16歲之男女意圖與他人性交不犯罪

18
0
#556411
第 227 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9-1 條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13
0
#3868262

兩小無猜條款5e8b377acd59c.jpg#s-1024,481

8
0
#711488
答案無誤,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謂「十八歲以下之人」,係指犯罪行為人,與合意性交之對象無涉。
3
0
#6125894

我選C 因為女生也未滿18歲啊….(哭)

1
0
#556412
如果這樣的話應該是都成立犯罪,且均須告訴乃論吧
1
1
#553605

第18條第2項不是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為何不是皆成立犯罪?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