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訴訟之寄存送達機關?
(A)送達地之自治機關
(B)送達地之警察機關
(C)郵務送達時,送達地附近之郵局
(D)送達地之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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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2), B(178), C(959), D(2624), E(0) #138553
統計: A(422), B(178), C(959), D(2624), E(0) #138553
詳解 (共 10 筆)
#855240
行政訴訟法第73條, 寄存機關保存三個月
100/5/25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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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937
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機關保存三個月
行政訴訟法第73條,寄存機關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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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279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行政訴訟>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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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682
很愛修的73條 現在是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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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6
| 第 73 條 |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 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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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600
訴訟法和程序法的寄存文書保存期限
皆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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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786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 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政機關 。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三個月。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 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政機關 。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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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68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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