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行政法院對於提起撤銷訴訟,逾法定期限者,應如何處理?
(A)裁定駁回
(B)判決駁回
(C)諭知原告撤回訴訟
(D)將案件移送原訴願決定機關依訴願法規定之再審處理
統計: A(4107), B(556), C(323), D(306), E(0) #138554
詳解 (共 10 筆)
實體上的問題是判決駁回
程序不合→裁定駁回
EX:行政法院對於提起撤銷訴訟,逾法定期限者
實體不合→判決駁回
EX:法院對於當事人請求之訴訟,認為無理由者
第 107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 訴訟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
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撤銷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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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程序:
訴願決定確定後未獲救濟 30日內 提 起訴 by起訴狀 ↓ 機關調查 證據 言詞辯論 裁判: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107ⅠⅡ
實體無理由→判決駁回#107Ⅲ #194
實體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 #188 裁判 應 言詞辯論。法官 非 參與 裁判基礎之辯論 者,不得 參與 裁判。 裁定 得 不 經 言詞辯論。裁定前 不 行 言詞辯論 者,得 命 關係人 以書狀或言詞 為陳述。2-112
#116
不因 提 行政訴訟,而停止 原處分或決定。
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 認為 執行 原處分或決定 將發生難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
→得 依職權或依聲請 裁定 停止 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 裁定 停止 執行。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將發生難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者→行政法院 亦得 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聲請,裁定 停止 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 先 徵詢 當事人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裁定 停止 執行,得 停止 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112
被告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 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 提 反訴。
但反訴為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
裁定未確定裁定送達10日內 提 抗告 判決未確定 20日內 提 上訴 ↓ 行政訴訟裁判確定 ↓ ∵重大瑕疵(顯錯誤、顯矛盾、不合法、應迴避之法官不迴避、漏未斟酌重要證物), → 判決確定起30日內 提再審,逾5年 不得 提 再審 ∵受損第三人 非己事由 未參加訴訟 致不能提出... →知悉判決確定起30日內 提重審,逾1年 不得 提 重審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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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訴法
#107
(無當事人能力,
逾期,
不合程式要件,
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權有欠缺,
不屬權限、管轄 不能請求指定管轄 不能為移送,
已起訴 更行起訴,終局判決撤回其訴 復提,
確定判決或和解 之效力所及,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於訴狀 原告誤列被告機關)
→行政法院 應 裁定 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顯 無理由→行政法院 得 不 經 言詞辯論,逕以 判決 駁回。
#194
撤銷訴訟及其他相關維護公益之訴訟,
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 均不到場者,
→行政法院 得 依職權 調查 事實,不 經 言詞辯論,逕為 判決。(言詞辯論主義)
#196
判決 撤銷 已執行之行政處分
→經原告聲請 並 認為適當者,行政法院 得 於判決中 命 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但無回復原狀可能、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受確認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 得 依聲請,確認 行政處分 違法。
第107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
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行政法院對於提起撤銷訴訟,逾法定期限者:裁定駁回
行政訴訟法107